(2016)苏民辖终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鑫悦凯歌娱乐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市鑫悦凯歌娱乐有限公司,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辖终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鑫悦凯歌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鑫安农贸市场71号-4、5、6、7。法定代表人高月,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大道南104号303。法定代表人梁茵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晓雯、王呐,江苏省音像制品分销协会工作人员。上诉人无锡市鑫悦凯歌娱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知民初字第2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无锡市鑫悦凯歌娱乐有限公司以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市鑫悦凯歌娱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亿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审 判 长 王天红代理审判员 陈 亮代理审判员 鲍颖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