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民终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吴永华与郑智华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永华,郑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民终5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永华,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智华,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郭阿妍,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婷婷,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永华与被上诉人郑智华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审理中,被上诉人为实现其债权,防止上诉人恶意转移财产,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上诉人吴永华所有的位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二期AB幢A幢XXX号的房产(龙房权证字第2XXXXXX**号),并自愿提供其夫妻共有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郑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上诉人吴永华所有的位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二期AB幢A幢XXX号的房产(龙房权证字第2XXXXXX**号)。二、查封被上诉人郑智华与李丽燕夫妻共有的位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解放北路(汇盛花园)18幢X层XX的房产(龙房权证字第2XXXXXXX9-1号、第2XXXXXXX9-2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严 建 锋代理审判员 卢 丰 华代理审判员 刘 瑞 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琪(代)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