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1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白春亮与高志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春亮,高志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738号原告白春亮,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天津宇君堂特种阀门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新南马路五金城2-19-109。公民身份号码410121196305264332。被告高志辉,男,198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天津泰雅暖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春年广场4楼408,公民身份号码130982198004192134。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春亮与被告高志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春亮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春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余款25元,由原告白春亮负担。审判员 阎忠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