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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民辖终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四川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赵琳、李义均、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琳,李义均,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民辖终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洪雅县。法定代表人余富祥。委托代理人王雨,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琳,男,汉族,出生于1965年,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代理人陈波,四川融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义均,男,汉族,出生于1983年,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审被告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法定代表人周波。上诉人四川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祥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琳、原审被告李义均、原审被告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5)雨城民管字第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中,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5)雨城民初字第1865号民事裁定裁定准予被上诉人赵琳撤回对上诉人福祥建设公司、原审被告李文均、原审被告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国网甘孜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因此,本案原诉讼已不存在,依法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剑审判员 魏 林审判员 陈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忱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