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5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民初1297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4月19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亚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贾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