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222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2民初28号原告李某某,女,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康荣乡荣生村姚家窝堡屯。被告高某某,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康荣乡荣生村姚家窝堡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其行为合法。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奎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忠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