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2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2民初28号原告李某某,女,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康荣乡荣生村姚家窝堡屯。被告高某某,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康荣乡荣生村姚家窝堡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其行为合法。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奎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忠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