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81民初644号原告赵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薛荣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赖胜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