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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81民初644号原告赵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薛荣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赖胜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