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1执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执保50号申请人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申请人某甲公司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拟提起不当得利纠纷诉讼,申请人某甲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进行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现金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