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105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陈海瑞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瑞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5刑初319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海瑞,男,1977年2月4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太原市。身份证号:。2016年1月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6〕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海瑞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翠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海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4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陈海瑞醉酒后驾驶×××号丰田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平阳路西一巷口南侧时,与同方向、同车道杨瑞驾驶的×××号奥迪牌轿车追尾,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依法认定,陈海瑞负全部责任,杨瑞无责任。经依法鉴定,送检的陈海瑞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0.59mg/100ml。2016年1月5日,陈海瑞与杨瑞达成赔偿协议,陈海瑞赔偿杨瑞13000元人民币,杨瑞表示不追究陈海瑞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海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查获经过、涉案车辆照片、被告人抽血照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山西晋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被告人陈海瑞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海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海瑞在驾驶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海瑞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海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茆世伟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人民陪审员  李继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段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