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15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岳荣伟、岳雪松等与汤根娣、丁梅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5601号原告岳荣伟,男,1955年6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告岳雪松,男,1984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同原告岳荣伟。原告张申春,女,1958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同原告岳荣伟。上列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瞿孝荣,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根娣,女,1936年7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丁梅云,女,1963年8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岳荣伟、岳雪松、张申春诉被告汤根娣、丁梅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规定的预交期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闵 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菊超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