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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4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满林与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石岗经济联合社、广州市石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侵权纠纷2016民终427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满林,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石岗经济联合社,广州市石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42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满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石岗经济联合社。法定代表人王兆晃,职务社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石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兆晃。上诉人王满林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石岗经济联合社(下简称石岗联合社)、广州市石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石岗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民四初字第975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满林于2015年7月7日提起本案诉称:位于黄石西路石岗村17号原石岗塑料三厂地块,原属石岗联队(具体盖章单位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马务村第七经济合作社和马务村第八经济合作社),后该二合作社又因体制改革合并从属至石岗联合社。该地块占地面积为1300平方米。原石岗塑料三厂为王满林、王奕驹、王兆悠所承包经营。该地块建设基金全部由王满林支出。后承包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继续签订承包合同,但是之后该地块中800平方米的部分仍由王满林管理、维护。由于原厂房太旧、倒塌、浸水,王满林先后于2008年和2009年分别翻建该旧厂房,付出了巨额经济支出。石岗联合社、石岗公司在未通知王满林的情况下强行收回了该地块之建筑物,转让给其他人经营使用。石岗联合社、石岗公司对王满林实际出资兴建之建筑物不予以适当合理补偿,损害了王满林的权益,现王满林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石岗联合社、石岗公司共同连带赔偿王满林出资建设建筑物的经济补偿款暂计40万元(待诉讼中由法院确定补偿款具体数额);2、本案诉讼费由石岗联合社、石岗公司负担。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该地块上盖建筑物(新建厂房)的建筑规划行政认定、处理问题。双方应先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作出认定、处理后,再就民事争议提起诉讼,王满林现直接以民事诉讼纠纷提请解决不妥,原审法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满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由原审法院退还原告王满林。判后,上诉人王满林不服原审裁定,仍以一审起诉时的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并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该地块上盖建筑物(新建厂房)的建筑规划行政认定、处理问题,双方应先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作出认定、处理后,再就民事争议提起诉讼,是欠妥的,是错误的,理由是:(1)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有的地上建筑物争议纠纷必须先经过行政认定、处理后再处理民事纠纷;(2)行政认定、处理与处理民事纠纷并行不悖;(3)案涉建筑物民事纠纷牵涉王满林的投入资金财力之民事权益,至于行政认定、处理是否作为抗辩理由,属当事人之诉讼权利。据此,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由石岗联合社、石岗公司共同连带支付王满林出资建设建筑物的经济补偿款暂计40万元(待人民法院在主持财物价值评估基础上再确定补偿款具体数额);2、本案诉讼费由石岗联合社、石岗公司承担。二审查明,石岗联合社于2015年9月23日向原审法院提起另案诉讼,请求王满林立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拖欠的自1995年7月1日至2014年10月30日期间的费用767053元及利息费用。在该案中,王满林及石岗联合社均确认涉案场地已于2014年10月30日交回。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于2015年12月以(2015)穗云法民四初字第132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石岗联合社的诉讼请求。石岗联合社因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仍在审理中。本院经审查认为,石岗联合社在行政部门未对本案所涉及上盖建筑物(新建厂房)进行处理的情况下,已自行收回了涉案场地,并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满林支付涉案场地的费用,原审法院已对该案进行了实体审理,原审法院在本案中亦应对王满林提出的诉讼请求,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诉辩意见,进行实体审理。故原审现以上述建筑物未经行政部门处理为由驳回王满林的起诉,处理欠妥,本院予以撤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民四初字第975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王满林预交的二审受理费7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吴国庆审 判 员  李 民代理审判员  姚伟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郝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