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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友谊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福建友谊电器有限公司,董开芳,许振洪,董浙江,刘丽君,林文,曾瑶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执5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组织机构代码85750242-1。负责人汤海鸿,行长。被执行人福建友谊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组织机构代码69191458-0。法定代表人董浙江。被执行人董开芳,男,1977年0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许振洪,女,1980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董浙江,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刘丽君,女,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林文,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曾瑶清,女,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友谊电器有限公司、董开芳、许振洪、董浙江、刘丽君、林文、曾瑶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榕仲裁字第13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申请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执行难度大,案情复杂,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置变现需要一定的期间,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榕仲裁字第133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益先审 判 员  张宗务代理审判员  徐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肖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