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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珙执字第4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钱元金与张成元刑附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元金,张成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珙执字第443-1号申请执行人钱元金,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张成元,男,195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珙刑附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张成元在珙县底洞镇中心卫生院的所有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祖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仕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