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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3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曾凯南与李自云、陈均、成都铭廉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凯南,李自云,陈均,成都铭廉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3373号申请执行人曾凯南。被执行人李自云。被执行人陈均。被执行人成都铭廉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自云。曾凯南与李自云、陈均、成都铭廉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30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曾凯南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54205元人民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暂停被执行人成都铭廉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在成都市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及办理年检手续。因被执行人李自云、陈均、成都铭廉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曾凯南发现被执行人李自云、陈均、成都铭廉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307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张绍忠执行员 万 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海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