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刑更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高肖肖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刑更644号罪犯高肖肖。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本院于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作出(2013)烟刑二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肖肖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刑期自2012年5月13日起至2022年5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11月17日、2016年3月4日本院分别作出(2015)烟刑执字第1719号、(2016)鲁06刑更38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高肖肖不予减刑。现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照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现有余刑6年2个月12天,已兑现记功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呈报对其减刑一年。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山东省烟台监狱报请罪犯高肖肖减刑一年,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高肖肖在服刑中的改造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的情况相同。审理中,罪犯高肖肖提交河南省襄城县丁营乡霍堰中村村民委员会、襄城县丁营乡人民政府、襄城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证实其父母离异,其母亲带着孙子孙女,家中无主劳动力,几乎无经济来源。上述事实有罪犯高肖肖的认罪悔过书、河南省襄城县民政局证明,山东省烟台监狱提供的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行政奖惩材料、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肖肖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改造,且提交的困难证明证实其家庭确有困难,无力缴纳财产刑,故应认定罪犯高肖肖具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肖肖准予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自2012年5月13日起至2021年5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淑美审 判 员 张婷婷代理审判员 刘光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慧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