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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22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赵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22民初434号原告赵某,女。被告邓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程良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