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22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赵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22民初434号原告赵某,女。被告邓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程良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