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位某某与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某某,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1351号原告位某某,女,1987年12月10日生,汉族。被告祁某某,男,1988年2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位某某诉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位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位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位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位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玉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严 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