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02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1522号原告:刘某,女,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陆某,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陆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徐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文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