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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民初2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敬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西青道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敬,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西青道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2385号原告王敬,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2号11层B室。法定代表人沈彤,该公司经理。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西青道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58号。负责人曾志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敬与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西青道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敬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敬负担。审判员  武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车 锋速录员  王 怡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