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24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周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4民初254号原告周某,女,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公民身份号码:×××1029。被告林某,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公民身份号码:×××0930。本院在受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4月19日以给被告林某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给被告林某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林树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