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1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李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李彬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1430号罪犯李彬。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2013)和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彬犯贩卖毒品罪、窝藏毒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2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8月30日止。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一中刑终字第3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8月30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6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三次。本院认为,罪犯李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8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30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阎 涛代理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