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民终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陆春华、陈娟与江苏中成华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春华,陈娟,江苏中成华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10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春华。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娟。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秦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成华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江海北路2239号。法定代表人杨建辉,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陆春华、陈娟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中成华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5)启开民初字第01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陆春华、陈娟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陆春华、陈娟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陆春华、陈娟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713元,减半收取356.5元,由上诉人陆春华、陈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陶新琴审 判 员  卢 丽代理审判员  杜太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邢彦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