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628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刘文清拐卖妇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清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628刑初63号公诉机关富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文清,曾用名刘方华,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富宁县人。因本案于2015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l2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宁县看守所。辩护人韦天发,云南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富检公诉刑诉(201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文清犯拐卖妇女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雪君、助理检察员李欣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文清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7月份,张某某叫被告人刘文清帮忙物色越南女子做老婆,后刘文清从一名越南男子的口中得知有一越南女子愿意嫁到中国,张某某便打了9000元钱给刘文清,刘文清拿了8200元给那名越南男子后便将那名越南女子带到广南县曙光乡高速路出口处交给张某某,张某某拿了8500元介绍费给刘文清。事后,刘文清又将该越南女子从广南带到富宁县城准备介绍给他人从中赚取介绍费时在富宁县城被公安机关查获。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文清通过居中介绍,贩卖妇女并收取介绍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文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但是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一、犯罪情节较轻,其起到的居中介绍的作用,因为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是犯罪,在本案中获得的介绍费很少,只有8500元;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三、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6、7月份,张某某叫被告人刘文清帮忙物色女子来成家,后被告人告知张某某可以帮其找到越南女子。张某某便汇了9000元钱给被告人,被告人拿了8200元给一名越南籍男子后便将越南籍被害人杨某某带到广南县曙光乡高速路出口处交给张某某,张某某又拿了8500元给被告人。同年11月初,被告人想将被害人杨某某再次介绍给他人赚取介绍费,便以被被害人杨某某家人告发为由,两次将张某某及被害人杨某某骗至广南县曙光乡新时代宾馆和富宁县宏达宾馆,后在富宁县宏达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口证明、前科查询及网上比对工作记录,证实被告人刘文清的自然身份信息,在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前科,不是网上在逃人员。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系传唤到案,无自首情节。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张某某于2015年11月5日入住广南县曙光乡新时代宾馆、同年11月8日入住富宁县宏达宾馆。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刘文清能辨认出张某某及被害人杨某某、能指认出其将越南女子交给张某某的地点;被害人杨某某辨认出张某某及被告人刘文清,能指认出被告人将其交给张某某的地点;张某某辨认出被告人刘文清和被害人杨某某;被告人刘文清及张某某、杨某某均能对富宁宏达宾馆和在广南曙光新时代宾馆进行指认;证人陆某某、杨某某、肖某某均能辨认出被告人刘文清及杨某某、张某某。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叫被告人刘文清帮忙物色女子做老婆。后其打了9000元钱给被告人,被告人便将被害人杨某某带到广南曙光交给其,其又给了被告人8500元。后被告人打电话称被被害人的家人告发,叫其把被害人带回家与家人见面。其和被害人在广南曙光新时代宾馆见到了三男一女,后又在富宁宏达宾馆见到前述四人。在富宁时,因其索要40000元押金四人未能将被害人带走。6、证人陆某某、杨某某、肖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其三人和张某某乘坐杨某某驾驶的面包车到广南县曙光乡收费站接一名越南女子和一名男子,后该名男子在中途下车。7、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实其系越南公民,在五年前被拐卖到中国。后在广西又被越南籍男子杨咪诺和“斑资嘎”欺骗并将其的手机搜走,强迫其跟被告人走,后被告人将其带到了广南县曙光乡。其后来才知道被告人是要将其卖给张某某做妻子。2015年11月初,其与张某某又在富宁和曙光见到了三名男子和一名女子。8、被告人刘文清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接到一名越南籍男子的电话称有个妹妹想嫁到中国,其便将此事告知张某某。后张某某给其汇了9000元,其给了越南籍男子8200元钱后便将被害人杨某某带到广南曙光交给张某某,张某某又给了其8500元。2015年11月,一名女子打电话叫其帮忙物色越南女子,其想再次赚取介绍费,便以被杨某某家人举报为由将张某某及杨某某骗至广南曙光乡新时代宾馆及富宁县宏达宾馆,后张某某及杨某某在富宁宏达宾馆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庭审质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并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清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贩卖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其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其它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文清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5年11月9日起至2020年11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庞何海审判员 农正凡审判员 赖锦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