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齐淑堂与河北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淑堂,河北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执210号申请执行人齐淑堂,女,汉族,1958年4月14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被执行人河北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石家庄裕华区神兴小区神兴大厦4-410。法定代表人王学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5)第543号裁决书,在执行齐淑堂与河北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为便于该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5)第543号裁决书关于齐淑堂与河北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裕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进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建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