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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3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世东与被执行人肖云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世东,肖云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3执18-2号申请执行人蔡世东。被执行人肖云富。本院在依法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陕民初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肖云富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材料款301480元,负担执行费4422元,一审诉讼费5830元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为被执行人在宁陕县龙王镇人民政府、宁陕县太山庙镇人民政府有未结算的工程款,本院已裁定提取该工程款312342元。因宁陕县太山庙镇人民政府该工程尚未结算,支付时间不能确定,本案现在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923执1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宁审判员 徐智伟审判员 郭 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