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303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申请执行四川旭水酒业有限公司、自贡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贡红星高压电瓷有限公司、杨林森、刘雪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四川旭水酒业有限公司,自贡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贡红星高压电瓷有限公司,杨林森,刘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3执1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住所地自流井区尚义灏二支路1号。负责人张钧,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蔡旭。委托代理人王洪兵。被执行人四川旭水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荣县旭阳镇。法定代表人杨林森,董事长。被执行人自贡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刘雪梅,总经理。被执行人自贡红星高压电瓷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法定代表人曾鸿,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杨林森,男。被执行人刘雪梅,女。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自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五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旭水酒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龙云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