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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班源聪与李卫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源聪,李卫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799号原告:班源聪,女,汉族,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身份证号×××1721。被告:李卫强,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现在东莞监狱服刑,身份证号×××021X。原告班源聪诉被告李卫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清新法太民初字第1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班源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卫强因在监狱服刑,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曾经是情侣关系,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期间,被告人向原告人借钱,声称购车及开办网络公司,由于手头资金不足,期间多次向原告借款,合计拾捌万元整,并承诺于2013年9月15日前一定全部归还。基于两人曾经是情侣关系,原告遂多次将现金借于被告。期间被告亲笔签了“欠条”两张,其一欠条载明:被告应于2013年5月30日前归还原告人民币拾万元整借款,其二借条载明:被告应于2013年9月15日前归还原告人民币捌万元整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但被告或者四处躲藏,或者声称出差,不接电话,不回短信至今未按约定还款。为此,原告现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人民币拾捌万元整给原告。被告李卫强书面答辩称:1、原告的欠条不是我写的,内容不清晰,还有涂改,签名的地方还画了一个图案,欠条都没有手指摸,笔迹可以做鉴定;2、原告列举的流水账号转的账号不是我的。原告根本没有18万,账号根本没有余额,何来借钱给我;3、原告分手之后,用自伤自残的手段来威胁我拿钱。为了让原告不再烦我,我就转了几次钱给她当补偿。原告有网上赌博,都是用工商银行转账输赢,所以原告用的流水账是赌博流水,输了钱就说借了给我。原告出来工作大概两年,工资大概一个月2000-3000元,何来有18万借给我。在跟她谈恋爱的时候家长没有见过我,没有可能借钱给我。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是情侣关系,原告自称两人于2011年开始恋爱,于2013年分手。现原告班源聪持两张《欠条》主张被告李卫强尚欠其180000元,一张《欠条》为2012年9月14立据(以下简称欠条1),内容为:“李卫强(身份证号××)欠班源聪(身份证号××)8万元整(大写:捌万元整),于2012年9月14日欠以上款数,到2013年9月15日欠清。”其中,在该《欠条》右下方“欠款人”处所签的名字有两个,一个字迹潦草,只能辨认出有一“李”字,另一个签名显示是“李卫强”,且在该名字前画有一只乌龟图案。另外一张《欠条》为2013年2月28日立据(以下简称欠条2),该欠条立写在一张小便签纸上,内容为:“李卫强尚欠班源聪100000元(拾万元整),三个月内还清(即2013年5月30日前还清。特此证明。”在该《欠条》右下方“欠款人”处所签的名字也有两个,一个是“李卫强”,一个字迹潦草,无法辨认。两张《欠条》内容均有多处涂改,原告陈述称因被告说自己没有文化,不会写,故欠条都是其书写,但签名是被告本人所签,并称被告当时开玩笑在欠条上画了一个乌龟表示是签名,其认为不行一定要被告签自己的名字,一开始被告签名很潦草,故其让被告又再签一次名。关于款项的支付,原告在诉状中称其多次将现金借于被告,在清远市清新区(2015)清新法太民初字第112号的庭审中,原告称“借款大部分金额是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被告,有约40000元的金额是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被告,还有部分是被告拿其卡直接在银行取钱,借款的来源都是其工资收入。”在本案的庭审中原告陈述称“借款是现金支付约几万,转账支付约100000元,分批次从其账户转账至被告朋友的账户。其从事汽车销售工作,月收入为10000元左右,部分借款是向其家人所借而来,其中,向其爸爸借款约50000元,向其姐姐班彩燕借款约60000元,其并将其中大约八九万元转借给被告。李卫强还用其身份证办理信用卡,并拿其卡到朋友处套取现金约6万余元。”对此,原告提供了其中国工商银行2012年9月11日至2012年10月9日的明细信息和中国农业银行2012年1月6日至2013年6月29日的明细对账单,其中中国农业银行明细显示期间原告月工资约2000元。对此原告称大部分收入都是以现金形式发放,但无举证证明。庭审中,原告称被告于2013年向其转账15000元,并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65000元。被告李卫强否认借款的事实,称欠条并非由其书写,欠条没有手指摸,可以进行笔迹鉴定,并称原告月工资只有2000元-3000元左右,没有出借180000元的能力,两人谈恋爱期间没有见过其父母,原告家里亦无可能借钱给他。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欠条》、银行卡明细单及本院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的成立包括借贷双方达成借贷的合意和款项的实际交付两个条件,两者缺一不可,因此本院主要从上述两个构成要件来分析论证原告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对于原告班源聪主张的原、被告已经达成了借贷的合意,原告提供的证据是两张《欠条》,从查明的事实来看,原告提供的两张欠条均极不规范和严肃,欠款人处均有两个签名,且有的字迹潦草,无法辨认出具体姓名,欠条1签名处还画有乌龟图案,欠条2又是立写在一张小便签纸上,结合原、被告当时正处于恋爱中的亲密关系以及被告否认其在欠条上签名的事实,本院对两张欠条的真实性存疑,此时,应对款项实际交付的审核和认定负更大的审慎和注意义务。对于原告班源聪主张的其已向被告李卫强实际交付了借款180000元的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仅为中国工商银行以及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明细,而该银行明细并不能证明该事实。原告在清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时陈述大部分借款是以现金形式支付,另部分是被告拿其卡直接在银行取钱,款项来源都是其工资收入。而在本院审理时原告又陈述现金支付约几万,转账支付约100000元,其中有八九万元的借款还是从其家人所借得来,被告还用其信用卡在朋友处套取现金约60000元,因此关于款项的来源以及具体的支付过程,原告的陈述前后不一,互相矛盾,存在重大的分歧。原告虽然主张其月收入过万,但亦无举证证明。综合以上事实,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讼争款项已实际交付的事实,不予采信和确认。综上,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180000元的证据不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650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班源聪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900元,由原告班源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童伟娟人民陪审员  刘榕泉人民陪审员  向洁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