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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2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梁绍泉、李秀珍等与广西广发物流有限公司、李振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绍泉,李秀珍,广西广发物流有限公司,李振宣,李上达,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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