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2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梁绍泉、李秀珍等与广西广发物流有限公司、李振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绍泉,李秀珍,广西广发物流有限公司,李振宣,李上达,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