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8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民初506号原告孙某某,女,198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刘某某,男,198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志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