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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民初506号原告孙某某,女,198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刘某某,男,198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志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