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2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茂名市茂南区袂花农业推广站立华旭丰经营部与凌建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茂南区袂花农业技术推广站立华旭丰经营部,凌建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2民初48号原告茂名市茂南区袂花农业技术推广站立华旭丰经营部,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开发区。负责人黄飞,经理。被告凌建飞,男,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住化州市,身份证号码×××1676。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市茂南区袂花农业技术推广站立华旭丰经营部诉被告凌建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茂名市茂南区袂花农业技术推广站立华旭丰经营部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撒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市茂南区袂花农业技术推广站立华旭丰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8.50元,由原告茂名市茂南区袂花农业技术推广站立华旭丰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岑永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土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