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822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启华与关晓影、常百和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华,常百和,关晓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1054号原告:张启华。被告:常百和、关晓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启华与被告常百和、关晓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启华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启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启华撤诉。案件受理费8,900.00元,减半收取4,4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杜 伟审判员 石占清审判员 胡洪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承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