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2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与薛合现、薛喜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薛合现,薛喜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52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中段。负责人贺江勇,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其华,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合现。被告薛喜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薛合现、薛喜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薛合现、薛喜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回对被告薛合现、薛喜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37元,减半收取66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任伟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燕 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