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储福荣与王高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福荣,王高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196号申请执行人储福荣。被执行人王高玉。储福荣与王高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杭桐横商初字第2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王高玉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储福荣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6000元、执行费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高玉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高玉已经归还申请执行人3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王高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储福荣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王高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22执19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储福荣如发现被执行人王高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