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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3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李强与张锋、石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张锋,石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983民初688号原告李强,住肥城市。委托代理人张帅,肥城汶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锋,住肥城市。被告石平,住址同上。原告李强与被告张锋、石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刁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强的委托代理人张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锋、石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强诉称,我自2013年开始跟随被告在东营工地打工,至2015年2月14日结算,被告共欠我工资24490元。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此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锋、石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13年开始跟随被告张锋在东营工地打工,至2015年2月14日结算,被告张锋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李强工资贰万肆仟肆佰玖拾元(24490元)。此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于2016年2月25日诉来本院。另查明,以上债务形成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欠条一份、常住人口登记表两份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案经开庭审理,因被告均未到庭,致调解未能进行。本院认为,原告李强与被告张锋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张锋拖欠原告工资2449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诉请归还,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因该债务形成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原告诉请被告石平共同偿还,符合法律规定,亦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锋、石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李强工资2449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元,由被告张锋、石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刁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