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商)初字第10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北京畅游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王天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畅游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王天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10058号原告北京畅游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210室。法定代表人洪晓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静传,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丹丹,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天野,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畅游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天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畅游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畅游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畅游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九百六十二元,由原告北京畅游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钟金文人民陪审员 张丹茹人民陪审员 杨尚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