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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民初1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周剑锋与魏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峰,魏玉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1486号原告周建峰,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魏玉民,男,1967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周建峰诉被告魏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建峰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魏玉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周建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魏玉民的起诉,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峰撤回对被告魏玉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建峰负担。审判员  刘策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清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