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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韦金凤、周瑞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金凤,周瑞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韦金凤,女,1984年1月17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忻城县。被执行人周瑞祥,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壮族,居民,住靖西市。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韦金凤申请执行周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靖民一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瑞祥应支付申请人韦金凤案款48000.0元,承担执行费620.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周瑞祥无银行存款,无工商、土地、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周瑞祥拥有一辆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桂A×××××,本院已于2016年3月14日依法予以查封(活封),查封期限为二年。因在本次执行期限内无法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靖西市人民法院(2015)靖执字第232号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规定。审判长  马振东审判员  农堂文审判员  周义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景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