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雁执恢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衡阳市蒸湘支行与何龙增、衡阳市南园经贸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C}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恢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衡阳市蒸湘支行,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南路。被执行人何龙增,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衡阳市南园经贸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黄白路。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衡阳市蒸湘支行与被执行人何龙增、衡阳市南园经贸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05)雁民二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何龙增、衡阳市南园经贸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衡阳市蒸湘支行借款50万元及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榜元审 判 员  吴仁智代理审判员  刘 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强福校对人:刘强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