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执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黄XX与吕XX、襄汾县南辛店汇丰铸造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XX,吕XX,襄汾县南辛店汇丰铸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襄民执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黄XX,男,汉族。被执行人吕XX,男,汉族。被执行人襄汾县南辛店汇丰铸造厂。住所地南辛店乡南辛店村。负责人师XX,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XX与吕XX、襄汾县南辛店汇丰铸造厂民间借贷纠纷(2015)襄民初字第0134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XX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襄民初字第0134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国华审判员 王树明审判员 吴海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原男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