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801执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阿依谢姆u热合曼与阿力木江劳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依谢姆·热合曼,阿力木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01执字第810号申请人:阿依谢姆·热合曼,女,维吾尔族,1988年9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阿力木江,男,维吾尔族,1980年4月2日出生。关于申请人阿依谢姆·热合曼被执行人阿力木江劳动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的(2016)库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标的为6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6)库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6300元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萍审判员 西 尔 艾 力审判员 库  热  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亚森江.肉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