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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唐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1677号原告唐某,市民。被告吴某,市民。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唐某诉被告吴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原告已交)。审 判 员 王丽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刘 洁书 记 员 孙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