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执��第12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镇江市永利贸易有限公司与镇江天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涌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市永利贸易有限公司,镇江天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涌,镇江煌祥五金电子有限公司,江苏广晟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京执字第1288-1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永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法定代表人许云峰,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封孝权、金雷,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镇江天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法定代表人江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涌。被执行人镇江煌祥五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法定代表人江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广晟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法定代表人江涌,该公司总经理。镇江��永利贸易有限公司与镇江天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涌、镇江煌祥五金电子有限公司、江苏广晟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4)京商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被告镇江天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镇江市永利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被告镇江天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镇江市永利贸易有限公司孳息(以600万为基数,自2012年8月2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被告江涌、镇江煌祥五金电子有限公司、江苏广晟装饰有限公司对被告镇江天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述义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451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60116元,由被告镇江天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涌、镇江煌祥五金电子有限公司、江苏广晟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除被执行人江涌所有的位于镇江市丹徒瑞丹花苑9幢XXX室房屋(该房屋设有抵押权)已被另案查封外,被执行人镇江天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涌、镇江煌祥五金电子有限公司、江苏广晟装饰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本院就财产执行查控情况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镇江市永利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告知,同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江涌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京商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被执行人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建平审判员 施纪怀审判员 于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昊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