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2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与张璐,鲁旭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张璐,鲁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275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苏家街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9036087700。负责人黎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乐,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张璐,女,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鲁旭,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诉被告张璐、鲁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张璐、鲁旭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撤回对被告张璐、鲁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负担(已付)。审判员 雷立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黎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