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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绍兴经济开发区金粉尊爵娱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绍兴经济开发区金粉尊爵娱乐会所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初21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系总干事。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王利民,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经济开发区金粉尊爵娱乐会所。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经营者:潘建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绍兴经济开发区金粉尊爵娱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依法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承担。审 判 长  胡黄勇代理审判员  楼松淼人民陪审员  袁文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史阳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