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刑更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杨杰一犯抢劫罪、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刑更749号罪犯杨杰一。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罪犯杨杰一2009年1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2年12月21日被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9月22日止。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4)烟牟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杰一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附带民事赔偿224869.96元,刑期自2013年10月2日起至2018年8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烟台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现有余刑2年5个月1天。已兑现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余0.6分,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呈报对其减刑一年。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山东省烟台监狱报请罪犯杨杰一减刑一年,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杨杰一在服刑中的改造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的情况相同。另查明,山东省蓬莱市民政局出具书面材料证明罪犯杨杰一家庭经济困难。上述事实有罪犯杨杰一的认罪悔过书,山东省烟台监狱提供的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行政奖惩材料、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山东省蓬莱市民政局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杰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山东省蓬莱市民政局出具的书面材料能够证实罪犯杨杰一家庭经济困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杰一准予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自2013年10月2日起至2017年8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淑美审 判 员 张婷婷代理审判员 刘光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慧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