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匡才兵、彭呈蕴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匡才兵,彭呈蕴,颜镜辉,熊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72号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涛,广东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佳佳,广东福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匡才兵。被告彭呈蕴。被告颜镜辉。被告熊娟。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1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叶俐丽人民陪审员 张秀枚人民陪审员 刘玉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欧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