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3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匡才兵、彭呈蕴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匡才兵,彭呈蕴,颜镜辉,熊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72号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涛,广东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佳佳,广东福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匡才兵。被告彭呈蕴。被告颜镜辉。被告熊娟。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1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叶俐丽人民陪审员  张秀枚人民陪审员  刘玉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欧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