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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4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建民与若羌富硒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若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民,若羌富硒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4民初170号原告王建民,男,汉族,1964年4月30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被告若羌富硒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法定代表人王德元,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立香,女,汉族,1987年8月24日出生,系该公司副总经理,现住该公司员工宿舍。委托代理人童琪轲,系新疆西昭(若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民诉被告若羌富硒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民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建民负担。审判员  张娟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艳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