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字1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汪云峰与张忠法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云峰,张忠法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字1282号原告:汪云峰,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张忠法,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云峰诉被告张忠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云峰负担。审判员 胡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