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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字1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汪云峰与张忠法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云峰,张忠法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字1282号原告:汪云峰,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张忠法,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云峰诉被告张忠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云峰负担。审判员  胡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