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浙江黄岩嘉和礼品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团怀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黄岩嘉和礼品有限公司,义乌市团怀电子商务商行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初193号原告:浙江黄岩嘉和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法定代表人:周振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谢海华,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巍,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团怀电子商务商行,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营者:梁芝。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黄岩嘉和礼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团怀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黄岩嘉和礼品有限公司因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黄岩嘉和礼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黄岩嘉和礼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黄岩嘉和礼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袁晓贞代理审判员 叶 翔人民陪审员 王玲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陶嘉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