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2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赖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赖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22民初882号原告刘某,女,汉族,住博罗县。居民身份证:×××1224。被告赖某甲,男,汉族,住博罗县,现在深圳监狱服刑。居民身份证:×××0419原告刘某诉被告赖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告与被告2000年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认识了解确认恋爱关系,并于××××年××月××日在博罗县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恋爱期间××××年××月××日生下儿子赖某丙,婚后××××年××月××日生下女儿赖某丁。由于第二个小孩赖某丁出生后,原告出于照顾孩子,导致被告出轨。期间原告多次劝告被告回归家庭,被告也多次保证,但每次被告对自己的承诺不了了之,完全没有兑现过自己的承诺。从2012年春开始,被告也没有承担过应负的家庭责任,对小孩生病、读书、家庭事务不闻不问,至今所有的压力都由原告独自承受。2013年11月7日更是在原告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汕头抓捕野生动物并被公安机关逮捕,并于2014年11月8日被判有期徒刑五年。时至今日,原告认为被告仍不听劝解,对家庭也缺少应有的承担,婚后出轨已对原告造成很大的伤害,被告犯法的行为更是使原告对被告完全失去希望,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更无丝毫盼望,更无以后共同生活的可能,原告刘某理当结束与这段感情。请求法院: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儿子赖某丙由被告赖佰成抚养。被告服刑期间由刘某代监护,被告刑满出狱后刘某须归还赖某丙的监护权给被告赖佰成;婚生女儿赖某乙。3、婚内所有债务以及银行信用卡债务由被告人承担。4、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告赖某甲辩称,原告提出离婚,其没有意见,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再婚两个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0年相识恋爱,由于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于2003年同居生活,并于××××年××月××日生育男孩赖某丙,××××年××月××日在博罗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孩赖某丁。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12年开始,被告经常外出,对家庭事务不闻不问,因而引起夫妻矛盾。2013年7月被告因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现在深圳监狱服刑,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但由于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未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引起夫妻矛盾。被告因刑事犯罪被判刑,且刑期较长,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离婚后,被告要求抚养两个婚生小孩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离婚后再婚小孩抚养问题,可待原告再婚后另行提出变更小孩抚养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赖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孩赖某丁由原告刘某抚养;婚生男孩赖某丙由被告赖某甲抚养,被告赖某甲服刑期间由原告刘某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毛振良审判员 曹万畅人��陪审员李惠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美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微信公众号“”